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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 贸易单一窗口
  1. 什么是贸易单一窗口?
  1. 贸易单一窗口提供一站式电子平台,让登记用户以电子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交进出口贸易文件。

    贸易单一窗口会分三个阶段推出。第一、二阶段共涵盖个别货种所需要的42类贸易文件。欢迎业界以自愿形式使用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相关文件。

  1. 贸易单一窗口第二阶段涵盖了什么贸易文件?
  1. 以下是贸易单一窗口第二阶段所涵盖的贸易文件:

  1. 如何能够使用贸易单一窗口申请贸易文件?
  1. 首先,你可 按此 搜寻贸易单一窗口所涵盖的贸易文件是否包括你拟进出口香港的物品。

    若是,你可采取以下步骤:

    1. 登记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个人用户或公司用户),详情请 按此;
    2. 选用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详情请 按此;
    3. 透过网上服务提交贸易文件的申请。

    若否,你应继续使用现有途径提交这些贸易文件,以符合相关法规。

  1. 使用贸易单一窗口是否需要付费?
  1. 登记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和选用网上服务毋需收费。惟提交个别贸易文件(适用于纸本及网上提交)需要收费,详情请 按此。

  1. 要使用贸易单一窗口,用户端电脑的要求是?
  1. 建议使用以下浏览器及软件以使用贸易单一窗口网上服务:

    1. 建议的浏览器
      • Google Chrome 版本 110 或以上
      • Mozilla Firefox 版本 109 或以上
      • Microsoft Edge 版本 110 或以上
      • Apple Safari 版本 5 或以上
    2. 额外软件要求 (可选择)
      • 香港增补字符集

  1. 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对提高密码强度有什么要求?
  1. 提高密码强度的要求如下:

    控制措施 要求
    复杂度和长度 由至少10个字元组成,当中须包含
    1. 大写字母;
    2. 小写字母; 和
    3. 数字; 或
    4. 特殊字符 (! @ # $ % & * ?)
    密码记录 不能重用最近8次使用过的密码
    密码有效期 180天
    帐户锁定 5次尝试登入失败后

  1. 当我按下按钮想使用贸易单一窗口个别贸易文件时,为什么系统没有反应?
  1. 如需使用贸易单一窗口的个别贸易文件,网站将会显示一个弹出式窗口,将您带到相应的页面。为提供更佳的用户体验,我们建议您允许本网站的弹出式窗口。详情请参阅 “指南”。

  1. 登记
  1. 谁需要登记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
  1. 若个人或公司/机构拟透过贸易单一窗口(适用于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

    1. 选用有关网上服务及提交贸易文件;及/或
    2. 核实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有效性

    均需要先行登记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
  1. 怎样登记成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
  1. 网上登记步骤如下:

    1. 请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个人资料、电邮地址和证明文件;
    2. 在提交所需资料后,你会收到一封附有启动帐户URL的通知电邮;以及
    3. 在你启动帐户后,贸易单一窗口科会核对你提交的登记资料。资料经核实后,你会收到另一封电邮,通知你登记结果。

    详情请 按此 。
  1. 贸易单一窗口的帐户有多少种类?
  1. 贸易单一窗口设有三种帐户类别:

    • 个人帐户;
    • 公司/机构(管理员)帐户;及
    • 公司/机构(用户)帐户。

    详情请按此 。

  1. 如何启动贸易单一窗口的帐户?
  1. 当你在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网上登记后,系统会发出一封通知电邮至你的电邮信箱。请按电邮内URL连结以启动你的帐户。由于所有帐户均需要经过此启动程序才可设立,请确保在登记时提供准确的电邮地址。

  1. 要登记成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需时多久?
  1. 在(i)提交所需的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ii)启动帐户后,如资料齐全并正确,贸易单一窗口科一般会在两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你的登记。

    备注:
    已登记的用户可在启动帐户后即时(无需待贸易单一窗口科的审批)选用下列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 :

    项目文件种类
    文件种类
    (i)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及出口许可证
    (ii)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转运通知书

  1. 登记贸易单一窗口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1. 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帐户类型证明文件
    个人帐户
    • 香港身份证 (适用于香港居民)或旅游证件(适用于非香港居民)副本。
    公司/机构
    (管理员)帐户
    • 公司/机构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明文件副本;
    • 帐户管理员的香港身份证(适用于香港居民)或旅游证件(适用于非香港居民)副本;及
    • 由公司/机构的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会发出的授权信,授权该员工为公司/机构的代理人。请按此查阅授权信范本。
    公司/机构
    (用户)帐户
    • 用户的香港身份证(适用于香港居民)或旅游证件(适用于非香港居民)副本;及
    • 由公司/机构的公司东主、合伙人或董事会发出的授权信,授权该员工为公司/机构的代理人,以提交贸易文件。请按此查阅授权信范本。
  1. 我可否修改在贸易单一窗口的帐户资料?
  1. 在你登入贸易单一窗口后,你可在用户数据版面内按「更新」以修改你的数据,然后按「储存」以完成更新。若所需更新的账户数据涉及公司/组织或个人数据,你将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在你提交齐全并正确的更新数据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后,贸易单一窗口科一般会在两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批。

  1. 我可否取消在贸易单一窗口的帐户?
  1. 贸易单一窗口帐户持有人(包括「个人」、「公司/机构(管理员)」或「公司/机构(用户)」的帐户)可按下列步骤取消自己的帐户:

    1. 登入贸易单一窗口系统,
    2. 前往「用户资料」页面,及
    3. 于该页面最下部份,按「取消登记」。

    此外,公司/机构(管理员)的帐户持有人亦可按下列步骤取消其他在同一公司/机构内的公司/机构(管理员)及公司/机构(用户)帐户:

    1. 登入贸易单一窗口系统,
    2. 按「其他帐户」,及
    3. 于相应户口旁选取「取消登记」。

    注意:

    1. 取消帐户会令帐户永久失效,且不可逆转。帐户被取消后,该帐户将不能再用作登入贸易单一窗口系统,或查阅该帐户处理过的任何贸易文件。
    2. 若你是公司/机构(管理员)的帐户持有人,及用户群组的最后一个群组管理员,则无法「取消登记」。如欲「取消登记」,则需要删除该「用户群组」或另一位「管理员」帐户加入该「用户群组」。

  1. 选用网上服务
  1. 如何在贸易单一窗口选用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
  1. 贸易单一窗口的登记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他/她的贸易单一窗口账户,点击“选用网上服务”选项的“立即选用”,然后按照系统指示以完成所需步骤

  1. 要在贸易单一窗口选用一份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需时多久?
  1. 选用个别贸易文件网上服务所需的时间会视乎各文件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若选用的贸易文件并没有预设要求,使用有关服务便毋需审批,你可在完成选用程序后即时使用该文件的网上服务。

    至于其他贸易文件,参与的政府部门需要核实和/或审批所需资料和/或证明文件。在完成有关程序后,你便可使用该文件网上服务。核实资料需时约一至两个工作天。请预留足够时间以选用有关网上服务。你可按此 查阅选用个别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所需的核实时间。

  1. 在贸易单一窗口选用个别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需要提交什么的证明文件?
  1. 选用贸易文件的网上服务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1. 为什么单一窗口登记用户无法选用网上服务?
  1. 无法选用的原因:

    • 用户更改个人资料的要求正在处理中。在审批期间,将暂停部分贸易文件。
    • 用户的公司/机构管理员修改了需要审批的公司/机构的帐户数据(带有符号#)在审批期间,将暂停部分贸易文件的选用。

  1. 选用网上服务的状态有何意思?
  1. 状态 描述
    状态 描述
    已选用 你已经选用了该网上服务。
    处理中 正在处理网上服务的申请。
    待处理 正等待用户下一步操作 (如账户连接)。
    不获接纳 网上服务申请未获接纳。
    已取消 你已取消选用该网上服务。

  1. 提交个别贸易文件
请选择文件
渔农自然护理署
除害剂进出口许可证
除害剂进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
除害剂出口许可证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
合并申请(供转运除害剂使用) -
(a)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及
(b) 除害剂出口许可证
  1. 在香港哪些货品会界定为「除害剂」?
  1. 根据《除害剂条例》(香港法例第133章)第2条,除害剂指 –


    1. 任何除虫剂、除真菌剂、除莠剂、除蟎剂或用作或拟用作预防、摧毁、驱除、吸引、抑制或控制属有害物的任何昆虫、啮齿动物、雀鸟、线虫、细菌、真菌、杂草或其他形态的植物或动物或任何病毒的任何物质(不论是有机的或无机的)或物质混合物;或
    2. 用作或拟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或干燥剂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但不包括 –
      1. 用作诱捕或捕捉昆虫、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的任何纯机械装置;
      2. 用作控制蚊子、啮齿动物或其他有害物的任何纯电磁或超声波装置;
      3. 作临床或卫生用途的任何既非附表1所指明亦非附表2第1部所指明的防腐或消毒溶液或制剂;
      4.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香港法例第138章)第2条所指的任何药剂产品;及
      5. 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除虫剂、除真菌剂、除莠剂、除蟎剂或(a)或(b)段描述的物质(不论是有机的或无机的)或其混合物 –
        1. 既非附表1所指明亦非附表2第1部所指明者;
        2. 载于独立包装或容器内,而分量不超过10克或10毫升者;及
        3. 在室内使用或拟在室内使用 –
          1. 作实验室研究;
          2. 作化学分析;或
          3. 作参照标准。
  1. 如果我打算进口或出口除害剂,应该怎样做?
  1. 根据《除害剂条例》的规定,已注册除害剂只可由除害剂牌照持有人输入;至于附表所列除害剂或任何其他未经注册除害剂,则只可由持有就指明的除害剂而发出许可证的人士输入或管有。

    此外,每批进出本港的已注册除害剂、附表所列除害剂或任何其他未经注册除害剂,必须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发出的进出口许可证。所有进出口许可证(含有甲基溴(又名溴甲烷)的除害剂除外),均由工业贸易署授权渔农自然护理署代为发出。含有甲基溴(又名溴甲烷)除害剂的进出口许可证,则由工业贸易署署长直接发出。

    如欲进一步了解有关已注册除害剂和附表所列除害剂的详情,可浏览渔农自然护理署网站

  1. 如果我打算经香港转运除害剂(非附表所列除害剂),应该怎样做?
  1. 如打算经香港转运并不属附表所列除害剂,可凭有效的全程提单或全程航空运货单经香港转运,亦可获豁免受《除害剂条例》管制,但仍须根据《进出口条例》取得进口许可证及出口许可证。

  1.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获豁免申领《进出口条例》订明的进出口许可证?
  1. 《进出口条例》订明的进出口许可证并不适用于:

    • 在过境中的除害剂(纯粹为带离香港而被带进香港的物品及一直留在将其带进香港的船只或飞机之内或之上的物品);或
    • 属航空转运货物的除害剂(指在进口及托运出口时均是以飞机运载的转运货物,而其自进口至出口的期间一直是留在机场货物转运区的)。
  1. 《进出口条例》所订明除害剂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何?
  1.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由发出日期起计,而除害剂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8天,由发出日期起计。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渔农自然护理署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

    电话:2150 7007
    电邮:pestlic@afcd.gov.hk

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渔农自然护理署
    濒危物种保护科(动物牌照组)
    电话: 2150 6973
    濒危物种保护科(植物牌照组)
    电话: 2150 6967
    电邮: hk_cites@afcd.gov.hk

  1. 在香港,濒危物种受到什么管制?
  1. 本港已制订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该条例),以履行《公约》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无论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的濒危动植物,不论活生、已死、其任何部分或衍生物,都必须事先领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签发的许可证。该条例亦豁免某些濒危物种标本的许可证要求。


  1. 我如何能查询个别动植物物种的管制情况?
  1. 要了解个别动物或植物是否受管制濒危动植物,可查阅《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附表1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之附录。你亦可参阅 Species+ 网站 (http://speciesplus.net),以学名查阅个别物种的管制情况。


  1. 我何时需要合并申请「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及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书」?
  1. 由于某些物品(例如手提包)可能包含《公约》物品和非《公约》物品,因此,除申请“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书”外,还需要申请”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使用合并申请出口/再出口证可书和再出口证明书。


  1. 提交申请后可以更改申请吗?
  1. 通过单一贸易窗口提交申请后,您将无法更改申请。如有任何更改,请致电 2150 6973或 电邮致hk_cites@afcd.gov.hk与濒危物种保护科联络。


  1. 如何输入物种的标记编号?
  1. 您可以在「证明文件」部分上传包含标记编号图像的文件。渔护署人员处理批号后,申请书会作为新修订本发回给你。然后,您可以确认标记编号并认可修改后的申请。


  1. 我想进口活体动物,如该动物属濒危物种,我需要申请什么许可证?如何申请这些许可证?
  1. 首先为活体动物申请「特别许可证」。渔护署会查核有关申请,如活体动物属濒危物种,渔护会发出通知,提示你同时申请「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特别许可证申请参考编号。


  1. 有关濒危物种的贸易文件是否有电子许可证?
  1. 没有,只发出纸本许可证。


  1. 申请濒危物种的贸易文件所支持的证明文件格式和尺寸限制?
  1. 檔格式只支持 jpg,jpeg,png,pdf.
    最大总上传档大小:25MB


  1. 如何取消已签发的许可证?
  1. 您不能通过单一贸易窗口取消已签发的许可证。如要取消已发出的许可证,请将未使用的许可证正本交回渔护署。


  1. 我可否在同一份申请上申请多个牌照?
  1. 可以,您可以在申请时填写许可证数量,申请多个相同的许可证。


  1. 如何使用批量上传标本功能?
  1. 您可以从“第四部分 – 运输详情”内“上传标本资料”功能,下载 Excel 范本。在 Excel 中,有一个「示例」可供参考。请在「标本」选项内填写数据。填写 Excel 后,您可以通过上传文件按钮上传。随后,在Excel中所有样本的详细资料将加载到应用程序页面。


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渔农自然护理署
    濒危物种保护科(动物牌照组)
    电话: 2150 6973
    濒危物种保护科(植物牌照组)
    电话: 2150 6967
    电邮: hk_cites@afcd.gov.hk

  1. 在香港,濒危物种受到什么管制?
  1. 本港已制订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该条例),以履行《公约》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无论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的濒危动植物,不论活生、已死、其任何部分或衍生物,都必须事先领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签发的许可证。该条例亦豁免某些濒危物种标本的许可证要求。


  1. 我如何能查询个别动植物物种的管制情况?
  1. 要了解个别动物或植物是否受管制濒危动植物,可查阅《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附表1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之附录。你亦可参阅 Species+ 网站 (http://speciesplus.net),以学名查阅个别物种的管制情况。


  1. 我何时需要合并申请「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及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书」?
  1. 由于某些物品(例如手提包)可能包含《公约》物品和非《公约》物品,因此,除申请“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书”外,还需要申请”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使用合并申请出口/再出口证可书和再出口证明书。


  1. 提交申请后可以更改申请吗?
  1. 通过单一贸易窗口提交申请后,您将无法更改申请。如有任何更改,请致电 2150 6973或 电邮致hk_cites@afcd.gov.hk与濒危物种保护科联络。


  1. 如何输入物种的标记编号?
  1. 您可以在「证明文件」部分上传包含标记编号图像的文件。渔护署人员处理批号后,申请书会作为新修订本发回给你。然后,您可以确认标记编号并认可修改后的申请。


  1. 我想进口活体动物,如该动物属濒危物种, 我需要申请什么许可证?如何申请这些许可证?
  1. 首先为活体动物申请「特别许可证」。渔护署会查核有关申请,如活体动物属濒危物种,渔护会发出通知,提示你同时申请 「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在申请「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特别许可证申请参考编号。


  1. 有关濒危物种的贸易文件是否有电子许可证?
  1. 没有,只发出纸本许可证。


  1. 申请濒危物种的贸易文件所支持的证明文件格式和尺寸限制?
  1. 檔格式只支持 jpg,jpeg,png,pdf.
    最大总上传档大小:25MB


  1. 如何取消已签发的许可证?
  1. 您不能通过单一贸易窗口取消已签发的许可证。如要取消已发出的许可证,请将未使用的许可证正本交回渔护署。


  1. 我可否在同一份申请上申请多个牌照?
  1. 可以,您可以在申请时填写许可证数量,申请多个相同的许可证。


  1. 如何使用批量上传标本功能?
  1. 您可以从“第四部分 – 运输详情”内“上传标本资料”功能,下载 Excel 范本。在 Excel 中,有一个「示例」可供参考。请在「标本」选项内填写数据。填写 Excel 后,您可以通过上传文件按钮上传。随后,在Excel中所有样本的详细资料将加载到应用程序页面。


内地进口哺乳类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许可证
内地进口哺乳类动物及进口动物产品许可证
许可证
入口许可证 (适用于从内地进口种猪)
入口许可证 (适用于从内地进口猪牛羊供屠宰食用)
入口许可证 (适用于从内地输入非食用哺乳类动物)
入口许可证 (适用于输入动物产品)
  1. 曾经到过中国内地的猫狗,返港后是否需在渔护署动物管理中心接受四个月隔离检疫呢?
  1. 对的。从中国内地携带猫狗返港前,请预先向本署申领入口许可证及预约检疫设施。猫狗抵港后随即被送往本署动物管理中心接受四个月隔离检疫。经检疫后如确定没有狂犬病的临床病征及缴交所须费用方获放行。


  1. 我想从内地进口种猪,需要什么文件?
  1. 进口活种猪是受香港法例第139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及第421章《狂犬病规例》所管制。在猪只进口前,进口商必须向本署申请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为本港居民或法人组织,并必须遵守许可证全部规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及只可付运一次。
    在本港,饲养人必须领有本署签发的有效牌照才可饲养猪只。入口商必须在本港拥有符合规格的养猪场才可申请猪只入口。因猪只入口后必须接受检疫,所以在签发入口许可证前,有关之养猪场必须接受本署职员评估是否适合作检疫猪只用途。


  1. 进口动物产品及动物尸体,我想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 根据香港法例第421章《狂犬病规例》第11条规定,任何人除非根据及按照本署批给的许可证办理,否则不得将任何动物、动物尸体或动物产品输入香港。根据该条例,“动物”是指所有属于哺乳纲的动物(哺乳动物),人类除外;“动物产品”是指猫、狗或任何患有狂犬病的动物的身体部分或身体产生物,例如狗皮,狗精液,狗血清等,而“动物尸体”是指猫狗的尸体,来香港途中死去的动物尸体以及未经处理的动物尸体。


植物进口证
植物进口证
  1. 我可怎样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渔农自然护理署植物及除害剂监理科:


    电话: 2150 7000
    电邮: plantlic@afcd.gov.hk

  1. 我希望在外游回港时带一些活生花卉入境,要办理什么手续?
  1. 根据《植物(进口管制及病虫害控制)条例》(第207章),凡任何人未领有渔护署预先签发的有效植物进口证或授权书而进口植物、植物病虫害或土壤到香港,均属违法。不过,进口切花、供食用的种子和蔬果、产自和来自香港以外的任何中国地方的植物和泥土等则不受此限。


  1. 我打算下一个月到澳洲旅行,并计划从当地带回一盆带有泥炭土的仙人掌,请问需要申领什么文件?
  1. 由于拟入口的植物带有泥炭土,因此你必须在出发前向渔护署申领植物进口证和授权书,在返港前你还须向澳洲植物检疫当局申领植物检疫证明书。此外,由于仙人掌属于《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规管的濒危植物,故你必须向澳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机构申领《公约》出口准许证。视乎具体情况,你还可能需要事先申领由渔护署签发的濒危物种许可证。


  1. 我打算把一些不带泥土的百合花头和花卉种子从荷兰带回香港种植,要办理什么手续?
  1. 在进口百合花头之前,你必须向渔护署申领植物进口证,而该植物进入香港时必须附有荷兰植物检疫当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明书。至于进口花卉种子,则只须附有荷兰的植物检疫证明书便可。请留意,在植物出口前14天内签发的植物检疫证明书才会获接纳为有效文件。抵港后,你须向海关人员或渔护署职员提交这些文件,而该植物必须经渔护署检验满意后才可进入香港。


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明书 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明书
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明书 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明书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渔农自然护理署
    濒危物种保护科(动物牌照组)
    电话: 2150 6973
    濒危物种保护科(植物牌照组)
    电话: 2150 6967
    电邮: hk_cites@afcd.gov.hk

  1. 在香港,濒危物种受到什么管制?
  1. 本港已制订香港法例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该条例),以履行《公约》的规定。该条例规定,无论进口、从公海引进、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列明的濒危动植物,不论活生、已死、其任何部分或衍生物,都必须事先领有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签发的许可证。该条例亦豁免某些濒危物种标本的许可证要求。


  1. 我如何能查询个别动植物物种的管制情况?
  1. 要了解个别动物或植物是否受管制濒危动植物,可查阅《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附表1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之附录。你亦可参阅 Species+ 网站 (http://speciesplus.net),以学名查阅个别物种的管制情况。


  1. 我何时需要合并申请「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及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书」?
  1. 由于某些物品(例如手提包)可能包含《公约》物品和非《公约》物品,因此,除申请“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书”外,还需要申请”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使用合并申请出口/再出口证可书和再出口证明书。


  1. 提交申请后可以更改申请吗?
  1. 通过单一贸易窗口提交申请后,您将无法更改申请。如有任何更改,请致电 2150 6973或 电邮致hk_cites@afcd.gov.hk与濒危物种保护科联络。


  1. 如何输入物种的标记编号?
  1. 您可以在「证明文件」部分上传包含标记编号图像的文件。渔护署人员处理批号后,申请书会作为新修订本发回给你。然后,您可以确认标记编号并认可修改后的申请。


  1. 我想进口活体动物,如该动物属濒危物种, 我需要申请什么许可证?如何申请这些许可证?
  1. 首先为活体动物申请「特别许可证」。渔护署会查核有关申请,如活体动物属濒危物种,渔护会发出通知,提示你同时申请 「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在申请「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特别许可证申请参考编号。


  1. 有关濒危物种的贸易文件是否有电子许可证?
  1. 没有,只发出纸本许可证。


  1. 申请濒危物种的贸易文件所支持的证明文件格式和尺寸限制?
  1. 檔格式只支持 jpg,jpeg,png,pdf.
    最大总上传档大小:25MB


  1. 如何取消已签发的许可证?
  1. 您不能通过单一贸易窗口取消已签发的许可证。如要取消已发出的许可证,请将未使用的许可证正本交回渔护署。


  1. 我可否在同一份申请上申请多个牌照?
  1. 可以,您可以在申请时填写许可证数量,申请多个相同的许可证。


  1. 如何使用批量上传标本功能?
  1. 您可以从“第四部分 – 运输详情”内“上传标本资料”功能,下载 Excel 范本。在 Excel 中,有一个「示例」可供参考。请在「标本」选项内填写数据。填写 Excel 后,您可以通过上传文件按钮上传。随后,在Excel中所有样本的详细资料将加载到应用程序页面。


海外进口动物及禽鸟特别许可证
海外进口动物及禽鸟特别许可证
许可证
特别许可证 (适用于马科动物进口/过境/转口)
特别许可证 (适用于从海外进口/过境/转口种猪)
特别许可证 (适用于从海外进口/过境/转口动物及禽鸟)
  1. 宠物由外地入口作饲养或售卖,我想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39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规定,任何人士必须先获本署发出的特别许可证,方可由外地入口动物,有关申请手续可浏览相关连结:
    https://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_ipab/qua_ie_ipab.html


  1. 我是否可以从任何国家入口禽鸟作饲养或售卖?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39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及第421章《狂犬病规例》规定,任何人士必须先获本署发出的特别许可证,方可由外地入口禽鸟。
    由于多个国家/地方爆发禽流感,所以本署会即时暂停有关国家/地方进口禽鸟到香港,有关资料可浏览相关连结:
    https://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_ipab/qua_ie_ipab_ibpo/qua_ie_ipab_ibpo.html


  1. 特别许可证有效多久?
  1. 特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出后六个月,但只可付运动物一次。动物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输入香港。


海外进口猫狗特别许可证
海外进口猫狗特别许可证
  1. 曾经到过第三A/B组别国家/地方的猫/狗,返港后是否需在渔护署动物管理中心接受隔离检疫呢?
  1. 需要。从第三A/B组别国家/地方进口猫/狗到香港,动物抵港后需在渔护署动物管理中心接受不同的检疫期。返港前,请预先向渔护署申领特别/入口许可证及预约检疫设施。

    从2024年12月1日起,出口国家/地方组别新增设了第三A组别,而原有的第三组别则改名为第三B组别。从第三A组别国家/地方进口猫狗,检疫期缩减至30天;而从第三B组别国家/地方进口猫狗,检疫期则维持120天。

    最新检疫安排的详情及进口猫狗的申请程序,包括预留检疫设施的方法及获认可的化验所资料,详载于渔护署网页:

    https://sc.afcd.gov.hk/gb/www.afcd.gov.hk/tc_chi/quarantine/qua_ie/qua_ie_ipab/qua_ie_ipab_idc/qua_ie_ipab_idc_Group_IIIA.html

    猫狗经检疫后,如确定没有狂犬病的临床病征及缴交所须费用方获放行。

  1. 有否禁止进口某品种的狗只?
  1. 有。根据香港法例第167章附属法例D危险狗只规例附表1所列的格斗狗只,即所属种类名称为比特斗牛㹴(或称为美国斯塔福郡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该四个品种的任何混种狗只均不准进口本港/经香港转口。如进口斯塔福郡斗牛㹴(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你必须于提交申请时连同一份法定声明以证明该狗的品种。


  1. 我打算进口孟加拉猫(Bengal cat),我该如何申请?
  1. 如欲进口/经香港转口孟加拉猫(Bengal cat),必须提供文件以证明该猫只已混有五代或五代以上的家猫血统。


海外进口食用/宠物用爬虫类动物特别许可证
海外进口食用/宠物用爬虫类动物特别许可证
  1. 爬虫类动物由外地入口作饲养或售卖,我想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 除事先获得本署签发的特别许可证,否则不得把任何动物输入本港(不论是进口或转口)。
    如欲入口爬虫类动物作售卖用途,申请者必须先获由本署发出的动物售卖商牌照
    爬虫类动物种类繁多,而且各物种亦有不同的特性。本署会对物种作出审查,方会考虑是否发出进口许可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物种的驯化程度、传染疾病的风险、动物福利、公众安全及生态影响等。
    请在提交申请前以电邮方式向我们提供该品种的学名。如有需要,我们会要求更多资料作详细考虑。


犬牙鱼进口/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犬牙鱼进口/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
犬牙鱼进口许可证
犬牙鱼出口许可证
犬牙鱼再出口许可证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需查询有关资料,请联络渔农自然护理署渔业管理科 (电话﹕(852) 2150 6634 或电邮地址﹕ccamlr@afcd.gov.hk)。

土木工程拓展署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
  1. 谁人有资格申请《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
  1. 任何人(包括进口商或出口商)可提交申请。

  1.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有效期是多久?
  1. 《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内会明确列出有效期限,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历日。

  1. 我递交申请后,处理《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申请需时多久?
  1. 如所需资料/文件齐备,并合乎申请要求,申请人会获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发出《香港天然砂进口最终用户证明书》,由本署收齐有效的所需文件后计算,一般需时2个工作天。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需查询有关资料,可与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负责职员联络(电话﹕(852) 2246 8220、传真﹕(852) 2714 9481或电邮地址﹕sandpermit@cedd.gov.hk)。办工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正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下午5时15分(冬节、圣诞节前夕、农历年大除夕及公众假期除外)。
搬运沙粒许可证
搬运沙粒许可证
  1. 在什么情况下我须要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
  1. 根据《沙粒条例》(第一四七章),任何人必须获得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长发出的《搬运沙粒许可证》,方可在本港采挖、搬运或进口超过100公斤的沙粒。本条例不适用于借开采石矿或洗选其他物料而产生的沙粒。 《搬运沙粒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在有关的沙粒进入香港之前递交。

  1. 谁人有资格申请《搬运沙粒许可证》?
  1. 任何人(包括进口商或出口商)可提交申请。

  1. 《搬运沙粒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1. 《搬运沙粒许可证》内会明确列出有效期限,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30个历日。

  1. 我递交申请后,处理《搬运沙粒许可证》申请需时多久??
  1. 如所需资料/文件齐备,并合乎申请要求,申请人会获填料管理部总工程师发出《搬运沙粒许可证》,由本署收齐有效的所需文件后计算,一般需时2个工作天。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需查询有关资料,可与土木工程拓展署填料管理部负责职员联络(电话﹕(852) 2246 8220、传真﹕(852) 2714 9481或电邮地址﹕sandpermit@cedd.gov.hk)。办工时间为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正至下午12时30分及下午1时30分至下午5时15分(冬节、圣诞节前夕、农历年大除夕及公众假期除外)。
香港海关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授权书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授权书
授权书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
合并申请(供出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出口许可证
合并申请(供进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口许可证
  1.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有否涵盖关于进出口受管制化学品及药剂原料的贸易文件?
  1. 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凡将受管制化学品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牌照」。此外,每票(货物/物品)受管制化学品输入或输出香港亦必须具备「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如受管制化学品经香港转运,每票(货物/物品)受管制化学品亦必须具备「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香港海关负责签发牌照、授权书及移走许可证。详情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及参阅有关单张.

    另外,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凡将药剂制品及药物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卫生署负责签发有关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详情请按此。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现时涵盖关于受管制化学品及/或药剂原料的贸易文件如下:

    项目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受管制化学品种类
    (1)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进口/出口/转运含有《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附表内1 - 3指明之受管制化学品(包括该等受管制化学品所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盐类,但硫酸和盐酸除外)
    (2)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
    (3)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4)合并申请(供出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出口许可证
    进口/出口含有《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附表2指明之受管制化学品(即麻黄碱、麦角胺、麦角新碱、假麻黄碱、苯丙醇胺及其盐类)成份之药剂制品
    (5)合并申请(供进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口许可证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目前尚未涵盖进出口上述第(4)至(5)项之外的药剂制品/药物,详情请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香港海关化学品管制及支援组
    电话: 2541 4383
    电邮: cedcdibccsd@customs.gov.hk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确认书
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确认书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 。

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经香港转运内地确认书
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经香港转运内地确认书
  1. 为何需要申请「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经香港转运内地确认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内地海关)2011年第54号公告,为加强对经香港转运内地的冻鸡产品的原产地管理,于2011年9月1日起,内地海关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经香港转运往内地的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所需文件外,还需提交由香港海关签发的确认书证明有关进口产品经香港转运期间未被干扰。

    为利便业界在转运内地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可符合内地海关实施有关加强管理措施要求,香港海关会为有关产品签发确认书以作中转证明,以便于内地办理清关手续。

  1. 谁人需要申请「非原产于美国冻鸡产品经香港转运内地确认书」?
  1. 有关申请属自愿性质。然而,任何商户或代理人如需经香港转运往内地非原产于美国的冻鸡产品,可向香港海关申请有关证明书以作内地清关之用。
  1. 何时需要提交申请?
  1. 原封集装箱转运货物
    申请人需于货物进口前两个工作天(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请。

    转装转运货物
    申请人需于货物出口前两个工作天(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请。

    注:工作天并不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1. 申请需时多久?
  1. 在核查文件无异后,香港海关将会联络申请人以确认货物抵港详情,以安排为相关柜箱施加封条(如属原封集装箱转运),或监察整个转装货物过程后施加封条(如属转装转运)。而香港海关在施加封条后将会尽快安排签发确认书予申请人,以便转交内地进口商作清关用途。
  1. 如何能使申请程序更为畅顺?
  1. 香港海关将会联络申请人以确认日期、时间及地点为货物抵港时施加封条。

    如属原封集装箱转运货物,在香港海关施加封条前,申请人必须确保柜箱原有封条完整无损。

    如属转装转运货物,在香港海关监管转装前,申请人必须确保柜箱原有封条完整无损。

  1. 如有关货物在抵港前曾停留在其他地方或国家或该载货船只曾停泊过任何中国内地港口,该货物是否合乎资格申请确认书?
  1. 否,如需申请确认书,有关货物必须由原产地直接运抵香港。如有关货物在运抵香港前曾停留过其他地方或国家或该载货船只曾停泊过任何中国内地港口,无论该货物曾否在任何中国内地港口卸货,该货物是不能获得相关的证明书。
  1. 如何能获取中国内地海关就实施相关规定的更多资料?
  1.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1年第54号公告的详情,可浏览此网页 。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香港海关紧贸安排及贸易视察科:
    电话: (852) 2398 5225 / (852) 2398 5244 或 24小时查询热线: (852) 2815 7711
    传真: (852) 2413 6693
    电邮: 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跨境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申报表
跨境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申报表
  1. 如进口或出口属货物的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须透过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 (简称CDS) 预先申报吗?
  1. 根据香港法例第629章《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条例》),在某一跨境运输工具上进口或出口大量(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属同一批次货物的现金类物品,须透过香港海关(海关)的网上糸统CDS,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有关申报规定的详情,请参考海关网页及常见问题。

  1. 我可以经贸易单一窗口进入CDS为进口或出口大量现金类物品预先作出申报吗?
  1. 贸易单一窗口的登记用户如持有由认可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有效数码证书或「智方便+」,当在成功选用及连结CDS服务后,可在登录贸易单一窗口后直接进入CDS。


    在成功选用CDS服务后,贸易单一窗口的登记用户须以由认可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有效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连结其帐户,当中载有的身份资料须与贸易单一窗口帐户一致,方可在登录贸易单一窗口后直接进入CDS。用户在CDS处理申报时,须以用作连结的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进行数码签署。


    有关香港认可核证机关的详情,请按此连结,而有关「智方便+」的详情,请按此连结。


  1. 如我的贸易单一窗口帐户属公司/机构帐户,我可以使用个人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连结CDS服务吗?
  1. 如贸易单一窗口帐户属公司/机构帐户,用户须使用机构数码证书连结CDS服务,如属个人帐户则可使用个人数码证书或「智方便+」作连结,而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载有的身份资料须与贸易单一窗口帐户一致。

  1. 当更改贸易单一窗口帐户资料的要求发出后,我可以经贸易单一窗口进入CDS为进口或出口大量现金类物品预先作出申报吗?
  1. 当贸易单一窗口用户要求更改帐户资料时,其帐户将处于受限制状态。如需要更改的资料属贸易单一窗口帐户连结CDS的必需资料(即身份资料),用户可能无法在这情况下将其帐户连结至CDS或在CDS内处理申报,直至贸易单一窗口科批准可作更改及其帐户已回复至正常状态。用户亦须确保其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载有的身份资料与已更改的贸易单一窗口帐户一致,方可重新进入CDS。当用户无法经贸易单一窗口进入CDS时,可使用有效的数码证书或「智方便+」直接经CDS作出申报。

  1. 如我的贸易单一窗口帐户已连结CDS服务,如何更新我的数码证书?
  1. 如需使用已更新的数码证书重新连结CDS服务,请采取以下步骤:

    1. 登入贸易单一窗口
    2. 点击位于上方项目栏的「选用网上服务」
    3. 点击「我的网上服务」后,取消选用「D03 跨境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申报表」
    4. 点击「立即选用」后,选用「D03 跨境运送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申报表」
    5. 使用你的新数码证书与CDS服务连结
  1. 如我取消选用CDS服务,将会有什么事情发生?
  1. 当贸易单一窗口用户在贸易单一窗口内取消选用CDS后,该帐户与CDS建立的连结将自动被中断。如需再次经贸易单一窗口进入CDS,用户须选用CDS服务及以由认可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有效数码证书或「智方便+」重新连结其帐户,而当中载有的身份资料须与贸易单一窗口帐户一致。用户在CDS处理申报时,须以用作连结其贸易单一窗口帐户的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进行数码签署。

  1. 如用作连结CDS服务的数码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应如何处理?
  1. 当用作连结CDS服务的数码证书的有效期届满,该帐户与CDS建立的连结将自动被中断。如需再次经贸易单一窗口进入CDS,用户须以由认可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有效数码证书或「智方便+」重新连结其帐户,而当中载有的身份资料须与贸易单一窗口帐户一致。用户在CDS处理申报时,须以用作连结其贸易单一窗口帐户的数码证书或「智方便+」进行数码签署。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香港海关财富情报统筹组:

    电话:3759 3184
    电邮:customs_ficd_cfib@customs.gov.hk

应课税品进出口陈述书
应课税品进出口陈述书
  1. 什么货品需要在进出口陈述书内申报?
  1. 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适用的进/出口货品,包括:


    • 碳氢油类;
    • 酒类(葡萄酒及在摄氏20度的温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浓度以量计不多于30%的酒类除外);
    • 甲醇;以及
    • 烟草

    必须申报于进出口陈述书内。此外亦须就每一类别的应课税品提交独立的陈述书。

  1. 如果进/出口付运货物并不包含任何应课税品,我是否需要提交进出口陈述书?
  1. 任何进/出口付运货物均须附有进出口陈述书。如进/出口付运货物不含任何应课税品,则须附上一份陈述书,述明并无载运这类货物。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许可证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许可证
许可证
合并申请 –
(a) TRA第187款进口证表格三;及
(b) CED 372申请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进口许可证
合并申请 –
(a) TRA第394款出口证表格六;及
(b) CED 373申请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出口许可证
  1. 如要进出口制造光驱器及制作设备,要办理什么手续?
  1. 任何人仕欲进出口制造光驱及制作设备均需申请许可证。有关申请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提交。申请要求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

  1. 从香港进口或出口VCD或CD-R到其他国家,要办理什么手续?
  1. 直到目前为止,本港暂时并没有管制VCD、CD-R或其他光碟种类的进出口,故并不须要申请任何进出口许可证。但此等货物必须按照进出口条例报关。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数据?
  1. 如有查询,请联络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

    电话:2851 1625
    电邮: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1.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有否涵盖关于进出口受管制化学品及药剂原料的贸易文件?
  1. 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凡将受管制化学品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牌照」。此外,每票(货物/物品)受管制化学品输入或输出香港亦必须具备「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如受管制化学品经香港转运,每票(货物/物品)受管制化学品亦必须具备「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香港海关负责签发牌照、授权书及移走许可证。详情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及参阅有关单张.

    另外,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凡将药剂制品及药物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卫生署负责签发有关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详情请按此。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现时涵盖关于受管制化学品及/或药剂原料的贸易文件如下:

    项目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受管制化学品种类
    (1)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进口/出口/转运含有《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附表内1 - 3指明之受管制化学品(包括该等受管制化学品所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盐类,但硫酸和盐酸除外)
    (2)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
    (3)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4)合并申请(供出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出口许可证
    进口/出口含有《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附表2指明之受管制化学品(即麻黄碱、麦角胺、麦角新碱、假麻黄碱、苯丙醇胺及其盐类)成份之药剂制品
    (5)合并申请(供进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口许可证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目前尚未涵盖进出口上述第(4)至(5)项之外的药剂制品/药物,详情请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香港海关化学品管制及支援组
    电话: 2541 4383
    电邮: cedcdibccsd@customs.gov.hk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转运通知书
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转运通知书
  1. 如要转运制造光驱器及制作设备,要办理什么手续?
  1. 任何人仕欲转运制作光驱器均需申请许可证。有关申请可透过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提交。申请要求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

  1. 从香港进口或出口VCD或CD-R到其他国家,要办理什么手续?
  1. 直到目前为止,本港暂时并没有管制VCD、CD-R或其他光碟种类的进出口,故并不须要申请任何进出口证。但此等货物必须按照进出口条例报关。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数据?
  1. 如有查询,请联络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

    电话:2851 1625
    电邮: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卫生署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授权书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授权书
授权书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
合并申请(供出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出口许可证
合并申请(供进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口许可证
  1.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有否涵盖关于进出口受管制化学品及药剂原料的贸易文件?
  1. 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凡将受管制化学品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牌照」。此外,每票(货物/物品)受管制化学品输入或输出香港亦必须具备「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如受管制化学品经香港转运,每票(货物/物品)受管制化学品亦必须具备「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香港海关负责签发牌照、授权书及移走许可证。详情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及参阅有关单张.

    另外,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章),凡将药剂制品及药物输入或输出香港,必须具备「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卫生署负责签发有关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详情请按此。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现时涵盖关于受管制化学品及/或药剂原料的贸易文件如下:

    项目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受管制化学品种类
    (1)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进口/出口/转运含有《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附表内1 - 3指明之受管制化学品(包括该等受管制化学品所有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盐类,但硫酸和盐酸除外)
    (2)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
    (3)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4)合并申请(供出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出口许可证
    进口/出口含有《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附表2指明之受管制化学品(即麻黄碱、麦角胺、麦角新碱、假麻黄碱、苯丙醇胺及其盐类)成份之药剂制品
    (5)合并申请(供进口药剂原料使用)-
    (a)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授权书;及
    (b)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口许可证

    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目前尚未涵盖进出口上述第(4)至(5)项之外的药剂制品/药物,详情请浏览卫生署药物办公室网页。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香港海关化学品管制及支援组
    电话: 2541 4383
    电邮: cedcdibccsd@customs.gov.hk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危险药物转运许可证
危险药物转运许可证
  1. 在香港,什么产品会被定为「危险药物」?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 「危险药物」指任何在第134章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的药物或物质。

  1. 我可如何获取进口/出口危险药物的要求/程序的进一步信息?
  1. 你可以浏览药物办公室的网站以参考更多指南及资讯。

  1. 我可如何提出查询?
  1. 如有疑问,请联络:
    卫生署
    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许可证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许可证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卫生署放射卫生科
    电话: 3620 3814
    电邮: rhd-import@dh.gov.hk

  1. 在香港,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之进口受到什么管制?
  1. 根据《进口(辐射)(禁止)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必须依照并在工业贸易署署长签发的有效进口证下进口。

    但这些产品的出口不受签证管制。


    工业贸易署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以检查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是否根据并在签证下进口。任何违反申领进口许可证规定的人士可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一年。此外,工业贸易署可针对进口证各方採取独立于及不考虑上述法律行动的行政制裁行动。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按此处。

  1. 我如何知道个别物品之进口需要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许可证?
  1. 根据以下定义,若有关物品为放射性物质或辐照仪器,该物品之进口需要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许可证。


    放射性物质指由任何天然或人工的放射性化学元素组成的任何物质,或包含任何该等元素的任何物质,而其放射性比度,以每克物质计算,超逾源放射性化学元素的75贝克勒尔;

    辐照仪器指下述仪器 —
    (a) 拟用以产生或发射电离辐射的任何仪器;或
    (b) 能够产生或发射电离辐射,而其剂量率超逾每小时5微希(以距离仪器表面任何接触点5厘米计算)的任何仪器。

危险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及进口证明书
危险药物进/出口许可证及进口证明书
许可证
危险药物进口许可证
危险药物出口许可证
危险药物进口证明书
  1. 在香港,什么产品会被定为「危险药物」?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 「危险药物」指任何在第134章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的药物或物质。

  1. 我可如何获取进口/出口危险药物的要求/程序的进一步信息?
  1. 你可以浏览药物办公室的网站以参考更多指南及资讯。

  1. 我可如何提出查询?
  1. 如有疑问,请联络:
    卫生署
    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出口许可证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
药剂制品及药物进口许可证
药剂制品及药物出口许可证
  1. 在香港,什么产品会被定为「药剂制品」或「药物」?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38章《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药剂制品」或「药物」的定义

    1.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物质或物质组合 —
      1. 对该物质或物质组合的表述或其状况显示,该物质或物质组合具有的特性,使其可用于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的疾病;或
      2. 可应用或施用于人类或动物,以期 —
        1. 透过药理、免疫或新陈代谢作用,恢复、矫正或改变生理机能;或
        2. 作出医学诊断 ; 及
    2. 包括先进疗法制品。

  1. 我可如何获取进口/出口危险药物的要求/程序的进一步信息?
  1. 你可以浏览药物办公室的网站以参考更多指南及资讯。

  1. 我可如何提出查询?
  1. 如有疑问,请联络:
    卫生署
    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中药材进口/出口许可证
中药材进口/出口许可证
  1. 是否所有中药材均须申领相关的进口/出口许可证?
  1.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规定,进口/出口《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中药材、《条例》附表2内所指明的5种中药材(即凌霄花、制川乌、制草乌、威灵仙及龙胆)受进出口管制。凡进口/出口上述中药材或其单味中药配方颗粒,必须事先向卫生署申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

  1. 中药材进口/出口许可证有效多久?
  1. 中药材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由发出日期起计;而中药材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十八天,由发出日期起计。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有关详情可浏览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网页和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页内的「常见问题」。
    如有查询,请联络:
    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进出口管制组
    电话: 3904 9230
    电邮: cmro@dh.gov.hk

中成药进口/出口许可证
中成药进口/出口许可证
  1. 凡进口/出口中成药,是否须要申领相关的进口/出口许可证?
  1. 根据《进出口(一般)规例》(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属法例A)规定,进口/出口《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所界定的中成药受进出口管制。凡进口/出口中成药,必须事先向卫生署申领相关的进口/出口许可证。

  1. 中成药进口/出口许可证有效多久?
  1. 中成药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由发出日期起计;而中成药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二十八天,由发出日期起计。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有关详情可浏览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网页和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网页内的「常见问题」。
    如有查询,请联络:
    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进出口管制组
    电话: 3904 9230
    电邮: cmro@dh.gov.hk

生物物质进口/转口许可证
生物物质进口/转口许可证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卫生署港口卫生科(总部)
    电话: 3904 9316
    电邮: gr_ph@dh.gov.hk

危险药物移走许可证
危险药物移走许可证
  1. 在香港,什么产品会被定为「危险药物」?
  1. 根据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 「危险药物」指任何在第134章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的药物或物质。

  1. 我可如何获取进口/出口危险药物的要求/程序的进一步信息?
  1. 你可以浏览药物办公室的网站以参考更多指南及资讯。

  1. 我可如何提出查询?
  1. 如有疑问,请联络:
    卫生署
    药物办公室
    药物评审及进出口管制科
    电话: 3974 4180
    电邮: pharmgeneral@dh.gov.hk

环境保护署
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
许可证
合并申请(供进口甲基溴使用)-
(a) 进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及
(b)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适用于甲基溴)
合并申请(供转运甲基溴使用)-
(a) 进出口许可证(供转运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b)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适用于甲基溴)及;
(c) 除害剂出口许可证(适用于甲基溴)
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出口许可证(供转运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工业贸易署及环境保护署网页。

受管制化学品许可证
受管制化学品许可证
许可证
受管制化学品出口许可证
受管制化学品进口许可证
  1.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595章)的「受管制化学品」有何进出口规管?
  1. 任何人士如进口、出口任何「受管制化学品」,必须领有由环境保护署根据《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就该「受管制化学品」发出的有效「相关活动」许可证。而进口/出口该「受管制化学品」时,亦须领有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法例第60 章)所订「相关托运货品」发牌制度所发出的进口/出口许可证。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不适用于属过境物品或属过境物品的一部分的第2类化学品。

  1. 哪些有毒化学品是受《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的?
  1.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潜在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分为两类:
    1. 第1类化学品,及
    2. 第2类化学品。

    「受管制化学品」的名单载于 环境保护署网页。

    如「受管制化学品」是某「制成品」的构成元素,则不受《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规管,除非该化学品是属第1 类化学品的多氯联苯,及其浓度超过百分之0.005(或百万分之五十),而其容积超过0.05 升。

  1. 什么人士可能须要申领「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许可证?
  1. 以下行业或人士可能须要申领「受管制化学品」进口/出口许可证:
    身份 可能须申领许可证的行业或人士
    进口商 (不论该进口受管制化学品是用作本销或是再出口到外地)
    • 本地化学品贸易商
    • 大学
    • 研究所
    • 测试化验所
    • 承担进口商身分的承运人
    出口商
    • 本地化学品贸易商
    • 大学
    • 研究所
    • 测试化验所
    • 承担进口商身分的承运人
    进出口商 (从事转运或过境的业务)
    • 船务公司
    • 航空公司
    • 货物空运站
    • 航空货运及速递公司
    • 承担进出口商身分的承运人
  1. 申请《进出口条例》下的受管制化学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须符合哪些条件?
  1. 申请人必须管有:
    1. 根据《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发出的有效「相关活动」的进口、出口或转运及过境许可证;及
    2. 出口和进口国家或地区相应的明确同意证明。
  1. 《进出口条例》发出的「相关托运货品」进口/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长?
  1. 由发出之日起计,「相关托运货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六个月,而「相关托运货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8日。

  1. 环境保护署需时多久才可以发出「受管制化学品」的「相关托运货品」进口/出口许可证?
  1. 环境保护署在收到申请后会尽快处理,但实际处理时间须视乎正在处理的许可证的申请数量、个别申请的复杂程度及资料是否齐备,故申请人应在建议的相关活动进行前不少于两整工作天,向署方提交申请及全部相关资料。

  1. 哪里可找到更多有关《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的资料?
  1. 市民可浏览环境保护署网页得到更多《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的资料。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环境保护署总区办事处:

    电话: 3107 2981
    电邮: hcco@epd.gov.hk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检查证书
食物检查证书
  1. 食物检查证书是什么?
  1. 食物检查证书为一项出口食物之其他国家地方的便利贸易措施。现时在香港输出食物,并非强制规定须申领食物检查证书。详情请参阅申请食物检查证书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

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
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
  1. 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向食安中心申请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
  1. 如你需提供证明书给进口国家/地区的有关当局,证明你所出口的食品符合有关进口国家地区就该食品实施的兽医卫生规定,便可向食安中心申请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请注意,你所出口的食品须含有动物成分,并必须于本港持牌食物制造厂制造。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428
    电邮: vphadmin@fehd.gov.hk

冷藏/冰鲜肉类或家禽进口许可证
冷藏/冰鲜肉类或家禽进口许可证
  1. 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取得食安中心的进口许可证?
  1. 如你要进口冷藏或冰鲜牛肉、羊肉、猪肉及家禽,你必须按照进《出口条例》 (第60章)的规定,事先从食安中心取得进口许可证。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156 3012
    电邮: fso_enquiry@fehd.gov.hk

奶类及奶类饮品/忌廉/冰冻甜点进口准许
奶类及奶类饮品/忌廉/冰冻甜点进口准许
  1. 奶类及冰冻甜点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冰冻甜点规例》(第132 AC章) 及《奶业规例》(第132AQ章)的规定,进口供销售的奶类及冰冻甜点必须来自经批准的制造来源地。在进口奶类及冰冻甜点到香港前,你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奶类及奶类饮品指引及香港入口冰冻甜点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708 3031
    电邮: fsc@fehd.gov.hk

未经加工处理奶类进口准许
未经加工处理奶类进口准许
  1. 奶类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奶业规例》(第132AQ章)的规定,进口供销售的奶类必须来自经批准的制造来源地。在进口奶类到香港前,你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奶类及奶类饮品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708 3031
    电邮: fsc@fehd.gov.hk

蛋类进口准许
蛋类进口准许
  1. 蛋类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 AK章)的规定,进口蛋类时,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

肉类(包括违禁肉类)进口准许(适用于备有由合资格欧盟成员国/英国发出的出口申报)
肉类(包括违禁肉类)进口准许(适用于备有由合资格欧盟成员国/英国发出的出口申报)
  1. 野味肉类及家禽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 AK章)的规定,进口下列食物时,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 野味;
    • 违禁肉类;以及
    • 没有认可卫生证明书的肉类或家禽。
    认可卫生证明书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卫生证明书:
    • 由食物原产地发证实体发出;
    • 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以及
    • 获得食安中心的认可。
    如转运肉类及家禽至内地或澳门,但卫生证明书没有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即并非认可卫生证明书,则须申请进口准许。同样地,如进口的肉类附有不获视作认可卫生证明书的欧盟出口申报,亦须申请进口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

肉類/家禽进口准许(适用于转口往内地/澳门的进口)
肉類/家禽进口准许(适用于转口往内地/澳门的进口)
  1. 野味肉类及家禽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 AK章)的规定,进口下列食物时,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 野味;
    • 违禁肉类;以及
    • 没有认可卫生证明书的肉类或家禽。
    认可卫生证明书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卫生证明书:
    • 由食物原产地发证实体发出;
    • 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以及
    • 获得食安中心的认可。
    如转运肉类及家禽至内地或澳门,但卫生证明书没有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即并非认可卫生证明书,则须申请进口准许。同样地,如进口的肉类附有不获视作认可卫生证明书的欧盟出口申报,亦须申请进口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

违禁肉类进口准许(适用于备有由合资格国家/地方发出的卫生证明书)
违禁肉类进口准许(适用于备有由合资格国家/地方发出的卫生证明书)
  1. 野味肉类及家禽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 AK章)的规定,进口下列食物时,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 野味;
    • 违禁肉类;以及
    • 没有认可卫生证明书的肉类或家禽。
    认可卫生证明书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卫生证明书:
    • 由食物原产地发证实体发出;
    • 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以及
    • 获得食安中心的认可。
    如转运肉类及家禽至内地或澳门,但卫生证明书没有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即并非认可卫生证明书,则须申请进口准许。同样地,如进口的肉类附有不获视作认可卫生证明书的欧盟出口申报,亦须申请进口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

野味进口准许
野味进口准许
  1. 野味肉类及家禽进口准许是什么?
  1. 根据《进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规例》(第132 AK章)的规定,进口下列食物时,必须事先获得食安中心的准许:

    • 野味;
    • 违禁肉类;以及
    • 没有认可卫生证明书的肉类或家禽。

    认可卫生证明书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卫生证明书:
    • 由食物原产地发证实体发出;
    • 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以及
    • 获得食安中心的认可。

    如转运肉类及家禽至内地或澳门,但卫生证明书没有述明香港为食物目的地,即并非认可卫生证明书,则须申请进口准许。同样地,如进口的肉类附有不获视作认可卫生证明书的欧盟出口申报,亦须申请进口准许。
    详情请参阅香港入口野味、肉类、家禽及蛋类指引。


  1. 我可如何查询有关资料?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电话: 2867 5577
    电邮: fsc@fehd.gov.hk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及出口许可证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及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出口许可证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许可证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网页:

申请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出口许可证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转运通知书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转运通知书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转运通知书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网页:

申请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入口/出口许可证
无线电通讯发送器具转运通知书

工业贸易署
食米进/出口许可证
食米进/出口许可证
许可证
食米出口许可证
食米进口许可证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工业贸易署网页。

金伯利证书
金伯利证书
证书
金伯利证书(出口)
金伯利证书(进口)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工业贸易署网页。

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许可证
许可证
合并申请(供进口甲基溴使用)-
(a) 进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及
(b)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适用于甲基溴)
合并申请(供转运甲基溴使用)-
(a) 进出口许可证(供转运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b) 除害剂进口许可证(适用于甲基溴)及;
(c) 除害剂出口许可证(适用于甲基溴)
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
进出口许可证(供转运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

有关提交文件的详情,请浏览工业贸易署及环境保护署网页。

战略物品进出口许可证
货物抵境证明书

有关申请货物抵境证明书的详情,请浏览战略物品管制制度网上「许可证的使用条件及相关文件 > 货物抵境证明书」。

国际进口证

有关申请国际进口证的详情,请浏览战略物品管制制度网上「许可证的使用条件及相关文件 > 国际进口证」。

战略物品出口许可证

有关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详情,请浏览战略物品管制制度网站。

战略物品进口许可证

有关申请进口许可证的详情,请浏览战略物品管制制度网站。

  1. 核实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有效性
  1. 打印在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发出的电子牌照/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码有什么用?
  1. 打印在贸易单一窗口发出的电子牌照/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码用于在网上核实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有效性。 请按此查阅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样本。

  1. 我是否需要登记成为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才能使用核实功能?核实功能 需要收费吗?
  1. 核实功能仅适用于贸易单一窗口的登记用户。用户登记和核实功能都是免费的。请按此了解登记账户详情,并参阅问题 3 以了解核实详情功能。

  1. 我该如何核实经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发出的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有效性?
  1. 贸易单一窗口的登记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电子牌照/许可证的有效性—

    扫描打印在电子牌照/许可证上的二维码,然后登入贸易单一窗口系统。登入后,网站会显示相关的核实结果,或

    登入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后,选择“核实许可证的有效性”并输入电子牌照/许可证的验证码,网站会显示相关的核实结果。

    请按此查阅适用于此项功能的贸易文件。

  1. 我可以核实已发出但已被取消或逾期的贸易文件的有效性吗?
  1. 系统只会显示一个消息框,通知贸易单一窗口用户相关贸易文件已经被取消或逾期。 被取消或逾期的贸易文件将不会被显示。

  1. 新增功能
  1. 我可以储存并重用已填写之货物及运输资料以提交新的申请吗?
  1. 贸易单一窗口系统设有「储存草稿」及「提取草稿」功能,便利用户申请牌照/许可证。你可于提交牌照/许可证申请前,使用「储存草稿」功能,将已填写之资料储存于帐户内,并于日后使用「提取草稿」功能,提取已储存之资料作牌照/许可证申请之用。你可为每类贸易文件储存一份资料版本以作重用,并可视乎需要修改资料内容,以提交相关贸易文件的新申请。

  1. 我可以从以往提交的申请中重用资料以提交新的申请吗?
  1. 贸易单一窗口系统设有「复制申请」功能,便利用户将已提交的申请资料复制到新的申请表。

  1. 什么是用户群组?
  1. 用户群组为一项自选功能,让群组管理员可以根据其业务需要替其群组内的用户进行以下工作:

    • - 查阅申请及贸易文件详情;
    • - 修改申请表格;
    • - 支付申请费用;
    • - 撤销申请;
    • - 上载证明文件以完成申请程序;及
    • - 要求更改及取消已发出的贸易文件。

    此外,群组管理员亦可委托群组内的其他用户代行处理上述工作。

  1. 谁能使用用户群组?
  1. 用户群组只适用于以有效香港商业登记证登记成为贸易单一窗口的用户使用。

  1. 用户群组功能适用于哪些贸易文件?

    用户群组功能适用于所有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以及下列第二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

    项目

    文件种类 政府部门
    1 濒危物种出口/再出口许可证 渔农自然护理署
    2 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渔农自然护理署
    3 植物进口证 渔农自然护理署
    4 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或尚未受《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管制的物种再出口证明书 渔农自然护理署
    5 应课税品进出口陈述书 香港海关
    6 放射性物质及辐照仪器进口许可证 卫生署
    7 中药材进/出口许可证 卫生署
    8 中成药进/出口许可证 卫生署
    9 生物物质进口/转口许可证 卫生署
    10 食米进/出口许可证 工业贸易署
    11 战略物品进出口许可证 工业贸易署
  1. 每间已登记为贸易单一窗口用户的公司/机构可以建立多少个用户群组?
  1. 可建立的用户群组的数目取决于公司/组织中管理员的数量(每个公司/机构管理员可以建立一个用户群组)。

  1. 用户可以加入多个用户群组吗?
  1. 不可以,每个管理员和用户只能加入一个用户群组,在加入另一个用户群组前,他/她需离开现有的用户群组。

  1. 如何加入用户群组?
  1. 管理员无需透过邀请,即可建立用户群组或加入现有的群组(在这两种情况下皆会成为群组管理员),相反用户只能通过群组管理员的邀请才能够加入用户群组(作为群组成员)。 他/她可以接受或拒绝邀请。 系统会在成员接受或拒绝邀请后通知相应的用户群组管理员。

  1. 如何离开用户群组?
  1. 只有当用户群组中有两个或以上群组管理员时,该群组管理员才能离开用户群组(任何用户群组至少需要有一名群组管理员)。 群组成员只能通过群组管理员移除才能离开用户群组。

  1. 什么是通知匣?
  1. 通知匣是一个收件箱,用于储存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和其他参与政府部门发送的通知。

  1. 我可以在通知匣中搜寻特定的信息吗?
  1. 可以,通知匣中的信息可以按类别、发件人、接收日期范围或未读信息进行过滤。

  1. 可以列印通知匣中的信息吗?
  1. 可以,用户可点击要打印的消息旁边的“选项”按钮,然后点击“打印”列印相关信息。

  1. 我无法找到一些较早前在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里发出过的申请,为什么?
  1. 系统会显示过往三年来所有已完成的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贸易文件申请(包括所有附件及发出的许可证)。

  1. 我怎样可以取回没有在系统上显示的贸易单一窗口第一阶段涵盖的贸易文件的申请?
  1. 请联络相关的政府部门以查询所需的程序。